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登陽、張錦華、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代 理 人 張錦華 債 務 人 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銀田 一、債務人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爰債務人在宜蘭縣蘇澳鎮○○○路14號之用電,未依供電契約履行,經派員再三催索並予以終止供電,惟仍未獲繳付,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