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燈城、李汪志、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李汪志 債 務 人 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銀田 債 務 人 林擁璿 朱火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20日邀同債務人林擁璿、朱火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 於102年10月20日清償,利息按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14 %計算,其後隨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立有借據乙紙為證,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