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燈城、李汪志、林擁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李汪志 債 務 人 林擁璿 朱火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陸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擁璿前邀同朱火城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7月8日、10日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柒佰萬元、陸佰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