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天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債 權 人 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嶸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出全部支票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應自支票退票日後起算),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