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簡茂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簡茂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簡茂慧於民國97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貳佰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7月25日起至117年7月25日止,寬限期3年,每壹個月壹期,分204期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期儲蓄存款按季浮動(目前年利率1.38%)加年率0.86%計付(目前年利率為2.24%)。如有 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惟上開借款期自100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依約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標的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茂慧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45944│ │1月25日起 │ │二四 │ │ │8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茂慧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5944│ │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