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鄭仕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8號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鄭仕毅 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仕毅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 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569元,專案補償款1,987元,共計新臺幣14,55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