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宋佳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宋佳瑩 1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佳瑩前就讀中正大學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49,613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宋佳瑩自民國100年1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2,763元及自民國 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