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徐慧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徐慧虹 王力航 一、債務人徐慧虹、王力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慧虹於89年4月10日偕債務人王力航為附卡人向債 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