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阿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郭阿耀於民國99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20000元整自民國101年02月0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3 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0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