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張鈞富、邱士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邱士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逾期手續費,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