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李政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李政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李政乾於民國92年8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金卡契約書,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百分之15 按日計息。 (三)上開借款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現金卡契約第三條),相對人至民國93年5月21 日共積欠新臺幣29627元,覆經 催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 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