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燦煌、王坤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王坤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坤登前向案外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200,000元,案外人向債權人投保同額之信用保險,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付款,嗣後案外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催討均無效果,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