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康素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康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素珠於2005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0日止累計263,751元正未給付,其中128,368元為本金;135,29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康素珠於2005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0日止累計420,443元正 未給付,(其中193,789元為本金,226,654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康素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30日止累計71,238元正未給 付,其中31,199元為消費款;36,43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素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28368│ │1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康素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3789│ │1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康素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199 │ │1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