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郭儒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郭儒昇 郭豫甫 蕭素琴 一、債務人郭儒昇、郭豫甫、蕭素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儒昇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郭豫甫、蕭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4,15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郭儒昇自100年7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4,15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理,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豫甫、蕭素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儒昇、郭│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74150│豫甫、蕭素│7月01日起 │1月17日止 │七五 │ │ │元 │琴 ├──────┼──────┼───────┤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儒昇、郭│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4150│豫甫、蕭素│7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琴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