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吳佩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8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佩真 吳金標 洪美雲 一、債務人吳佩真、吳金標、洪美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佩真於就讀頭城家商進修學校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吳金標、洪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筆,金額總計 新臺幣23,897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吳佩真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897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金標、洪美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8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佩真、吳│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897 │金標、洪美│7月01日起 │1月30日止 │七五 │ │ │元 │雲 ├──────┼──────┼───────┤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3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佩真、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897 │金標、洪美│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