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李俊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李俊昌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不收逾期手續費。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民現金卡簽帳消費,惟債務人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