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陳亞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亞莉 呂素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亞莉前就讀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呂素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26萬0,65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亞莉於100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5萬8,65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呂素佰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9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素佰、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58656│亞莉 │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素佰、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8656│亞莉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