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凱泰、蔡玉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2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蔡玉雲 林澤盛 一、債務人蔡玉雲、林澤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玉雲邀同林澤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貸)款新臺幣190,000元並約定分36期,每期7,049元清償,即自93年12月13日起至96年12月13日止。(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書據為證),詎債務人僅支付12期後,自95年1月15 日起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