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73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林銀田 人 債 務 人 林擁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月27日、99年11月16日邀林銀田及林擁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4,0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貳紙,交與聲請人收執,其中400萬元乙 筆到期無法一次清償,改簽變更借款契約書予聲請人收執延長借款期限、變更攤還方式。詎自100年12月28日、100年11月26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7,000,000元整及自100年12月28日、100年11 月2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變更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97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東鴻進股份│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900000│有限公司、│2月28日起 │ │八七 │ │ │元 │林銀田、林│ │ │ │ │ │ │擁璿 │ │ │ │ ├──┼───┼─────┼──────┼──────┼───────┤ │ 002│新臺幣│東鴻進股份│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10000│有限公司、│2月28日起 │ │八七 │ │ │0元 │林銀田、林│ │ │ │ │ │ │擁璿 │ │ │ │ ├──┼───┼─────┼──────┼──────┼───────┤ │ 003│新臺幣│東鴻進股份│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20000│有限公司、│1月26日起 │ │七 │ │ │0元 │林銀田、林│ │ │ │ │ │ │擁璿 │ │ │ │ ├──┼───┼─────┼──────┼──────┼───────┤ │ 004│新臺幣│東鴻進股份│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80000│有限公司、│1月26日起 │ │七 │ │ │0元 │林銀田、林│ │ │ │ │ │ │擁璿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東鴻進股份│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0000│有限公司、│1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林銀田、林│ │ │百分之十,逾期│ │ │ │擁璿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東鴻進股份│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000│有限公司、│1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林銀田、林│ │ │百分之十,逾期│ │ │ │擁璿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東鴻進股份│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000│有限公司、│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林銀田、林│ │ │百分之十,逾期│ │ │ │擁璿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東鴻進股份│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0000│有限公司、│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林銀田、林│ │ │百分之十,逾期│ │ │ │擁璿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