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王翔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王翔郁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1,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玉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