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王翔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被 告 王翔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詩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