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宗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宗立 訴訟代理人 楊永和 上列原告因消費借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清子(原名陳鳳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清子(原名陳鳳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淑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