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賴濬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蕭文卿 被 告 賴濬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5,94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95,4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之,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文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