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立明、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章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張立明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4,113元(以被 告提出之3份執行名義本金合計:661,183元+ 434,129元+157,310元+181,491元=1,434,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