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方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以宜蘭羅東地政事務所羅登字第870060號,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方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資料均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