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叡柏即李佳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蔡政宏、匯豐、麥康裕、蔡智明、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趙書妤、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毓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張德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叡柏即李佳翰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代 理 人 蔡智明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趙書妤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張德蓉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處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處109年8月12日確定裁定,就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商業保險單,予以換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茲,因就上開保單價值26,232元於109 年10月8日解繳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 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處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