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翎祺、沈建村、乙全工程有限公司、楊兆熺、黃棠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債 權 人 黃翎祺 債 務 人 沈建村 債 務 人 乙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熺 債 務 人 黃棠欽 一、債務人沈建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建村、黃棠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沈建村、乙全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