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麟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上列原告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德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作案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8,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