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順風營造有限公司、曾順德、宜蘭縣政府、林聰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號上 訴 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被 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13,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7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玉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