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林淵源、鈞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藍陳素欽、李天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37號 原 告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源 被 告 鈞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陳素欽 被 告 李天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20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穎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