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9號原 告 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麗惠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安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5 月20日以「紅瓦厝米酒台灣RedH.TAIWAN MICHIU Rice Wine(彩色)」商標(聲明圖樣中之「未經設計之『米酒』」、「台灣」、「TAIWAN MICHIU 」、「Rice Wine 」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酒(啤酒除外)」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949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9年11月18日以中台異字第G00990333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100 年4 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8710 號訴願決定撤銷前揭處分,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重為審酌,並認系爭商標之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於100 年7 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G01000473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重為本件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1月1 日經訴字第100061055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周其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