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郡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原 告 郡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智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送達代收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橘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孟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橘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橘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8年3 月18日以「多功能瑜珈磚」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機關編為第 98204295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8年10月27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0417 號專利證書。又參加人於99年8 月13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係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項合併更正為第1 項,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合併更正為第2 項,其他各項則刪除,更正後僅剩2 項獨立項,屬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之更正,且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新型專利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惟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以100 年5 月13日(100 )智專三(一)05017 字第10020405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8 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316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