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珍妮貝兒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3號原 告 珍妮貝兒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佳真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黃慈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洪世賢 許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世賢、許雅芳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洪世賢、許雅芳於民國93年9 月16日以「胸罩背片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477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376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95年3 月9 日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准予更正並公告。其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8 條、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5 月9 日以(100 )智專三(一)02008 字第100203852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1000610348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羚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