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7號原 告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陳楊花(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賴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寶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賴寶珍前於民國97年3 月28日以「熱水器之排氣管件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嗣於同年8 月6 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編為第9720541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4821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6 月2 日以(100 )智專三(一)05017 字第100204748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9 月20日經訴字第100610402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就第M348219 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舉發案號:00000000N01 )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賴寶珍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賴寶珍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佳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