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豐榮(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9年6 月2 日以「台青」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啤酒、黑啤酒、生啤酒、淡啤酒、薑汁啤酒、麥芽啤酒、製啤酒用麥芽汁、製烈性酒配料、製啤酒用蛇麻子汁、不含酒精之啤酒、克瓦斯淡啤酒、含微量酒精之水果飲料、不含酒精的飲料、不含酒精的雞尾酒飲料、不含酒精的開胃酒飲料、以蜂蜜為主的不含酒精飲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447236 號商標。嗣原告於100 年3 月29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11月25日以中台異字第100028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 2月15日經訴字第101061011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士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