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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王玉卿、王美花、藍振興

  • 原告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原 告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玉卿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藍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中藍行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7 月24日以「水族箱加溫器」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1358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614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9年5 月20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11月29日以(100 )智專三(一)04078 字第10021080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應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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