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蔡坤安、王美花
- 原告生特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蔡東木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原 告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坤安 訴訟代理人 黃信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蔡東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100 年1 月18日以「具氣流導引斜面之防風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0201038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0494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嗣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1 年5 月2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前揭101 年5 月29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符合當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且更正後系爭專利無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乃於101 年8 月8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1207982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2 年1 月18日經訴字第1020609244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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