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原 告 宇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秦嘉謙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鄭鈺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寶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孟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寶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95年12月4 日以「發光二極體發光裝置之平面結構」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聲明以95年9 月29日申請之第95136269號專利主張國內優先權,經該局編為第95145049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9項),發給發明第I32304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及16至19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以104 年1 月27日(104 )智專三(二)04075 字第10420117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16至1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被告即經濟部嗣以104 年9 月21日經訴字第10406309800 號訴願決定書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