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馬來西亞商萬能光學科技有限公司、(Onelen solution optical technology Sdn Bhd)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來西亞商萬能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Onelen solution optical technology Sdn Bhd) 代 表 人 陳觀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 參 加 人 鄭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美花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及第178 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沈榮津,嗣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18日宣判。上訴人不服,於同年7 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茲因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109 年6 月19日變更為王美花,被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王美花應行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