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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李碧容、王美花

  • 原告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原 告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碧容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陳盈竹 參 加 人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 代 表 人 凱倫‧瑪麗亞‧泰勒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黑白貓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金、銀、珠寶、寶石、胸針、項鍊、手鐲、手鍊、戒子、耳環、墬子、鐘、手錶、計時器」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1282051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為由,對之申請異議,經被告審查後,為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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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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