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原 告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碧容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陳盈竹 參 加 人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 代 表 人 凱倫‧瑪麗亞‧泰勒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黑白貓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金、銀、珠寶、寶石、胸針、項鍊、手鐲、手鍊、戒子、耳環、墬子、鐘、手錶、計時器」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1282051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為由,對之申請異議,經被告審查後,為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