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李佩娟、王美花
- 原告鼎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余政宗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原 告 鼎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佩娟 訴訟代理人 詹銘文(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余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政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2 月3 日以「光罩盒及應用於光罩盒內之金屬內襯及導正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5202137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9646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余政宗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8年12月4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認該更正本已屬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不准更正,本件舉發案應依原公告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99年3 月15日(99)智專三㈡04066 字第099201592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經濟部99年6 月10日經訴字第09906057790 號決定駁回,原告猶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余政宗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據前開條文規定,命余政宗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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