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Jochen Zeitz、阿迪達斯公司、T.G.J. Behean、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Jeffery Swartz、史塔西公司、Renzo Rosso、許琇婷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Jochen Zeitz 上 訴 人 阿迪達斯公司 代 表 人 T.G.J. Behean 上 訴 人 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Jeffery Swartz 上 訴 人 史塔西公司 代 表 人 Renzo Rosso 被 上訴人 許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意指如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均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確定,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上訴;或刑事訴訟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或刑事訴訟為有罪判決,但未上訴,當事人專對附帶民事訴訟為上訴(參照院字第1984號解釋)等均是。 二、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1日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刑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有罪(100 年度智易字第48號),被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茲上訴人專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上訴,依首揭說明自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蘇靖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