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艾得菲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RITCHEY DESIGN, INC) 法定代理人 艾得菲(Philip Ellinwoo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昶惟即禾興自行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2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筱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