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蔡歐寶
- 上訴人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歐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璇企業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訴聲明第3 項之上訴利益與上訴聲明第2 項相同,均為1,392,000 元,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392,00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筱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