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斐儷銀樓珠寶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斐儷銀樓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美 代 理 人 陳世杰 律師 余明賢 律師 相 對 人 謝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係由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50,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