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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 上訴人
    伽納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蔡志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伽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上 訴 人  蔡志隆 上 三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株式会社ミスミ等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50,000元(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侵害物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排除或防止侵害或銷燬侵害物等可得之利益,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40萬元計算,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月19 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942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裁判費6,450 元,應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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