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蕭文學
- 法定代理人高育仁
- 原告高資敏
- 被告和平與藝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原 告 高資敏 訴 訟 代 理 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和平與藝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 定代 理人 高育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俞晴律師 王致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當庭聲請表示:本件非智慧財產之爭議,且兩造所簽協議書(如原證二)第六條(二)明文約定:「本合作協議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請求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原告亦當庭對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表示同意。參照前揭條文規定、卷附協議書內容,及兩造意願,本件自應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蔣淑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