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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蕭文學
  •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 原告
    高資敏
  • 被告
    和平與藝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原    告 高資敏 訴 訟 代 理 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和平與藝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 定代 理人 高育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俞晴律師 王致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當庭聲請表示:本件非智慧財產之爭議,且兩造所簽協議書(如原證二)第六條(二)明文約定:「本合作協議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請求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原告亦當庭對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表示同意。參照前揭條文規定、卷附協議書內容,及兩造意願,本件自應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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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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