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林玫娟
- 原告康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木清即極品拉麵餐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原 告 康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玫娟 被 告 楊木清即極品拉麵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楊木清(即極品拉麵店)之營業登記資料(訴訟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爰裁定命其補正。 三、原告雖具狀陳稱,因欠缺楊木清之身分證字號致無法至戶政事務所申辦(詳本院卷第31頁),惟楊木清既已向台中市政府辦理營業登記(詳本院卷第11頁),則向台中市政府請領楊木清之營業登記資料,應會有楊木清之身分證字號,原告前開陳報理由,難認可採,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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