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133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記載: 「被告於95 年7月14日(起訴書誤載95年7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其所竊得之電纜線2條價值約新台幣1,500 元。」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笫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速偵字第466號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仁愛區○○○路60號5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6月29日,以94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於94年10月11日 ,以94年度基簡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刑接續執行,甫於95年7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甲○○ 仍不知警惕,因缺錢支應日常生活所需,竟意圖位自己不法所有,而於96年11月4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位於基隆市○ ○路、華一街口旁之高速公路拓寬工程工地內,徒手拔取而竊取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裝置在8Q─7315號車輛上之發電機上之電纜線2條得手後,並移置在旁整理欲帶離現 場之際,旋為該公司工地主任乙○發覺,並會同公司其他員工當場逮捕甲○○,經警據報趕往現場處理,並扣得上開電纜線2條(已由乙○立據領回),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經證人乙○於警詢時陳述綦詳,且有現場照片4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前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檢察官 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 亮 珠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