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俞偉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俞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民國100 年11月1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41,532元未給付,其中134,174元為消費款、7,35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俞偉智 │100年11月20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4174│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